南京“自願連鎖經營業”八名傳銷頭目被檢察院起訴
3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對外披露了一起“自願連鎖經營業”特大傳銷案的起訴書。胡某等八名被告人因為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至2019年8月間,張某、胡某等人在南京市浦口區組織、領導名為“自願連鎖經營業”的傳銷組織,采取“五級三晉製”的模式發展人員,要求其成員通過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展3名直接下線,並依靠發展下線購買的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張某某和胡某領導的傳銷團隊進行合並,統一進行傳銷活動,合並後的傳銷組織下設八個“經理室”組成一個互動團隊。
每個“經理室”設直接老總進行管理,老總級別的人員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團隊的管理、發展以及家庭人員任命等情況,並確定其中兩名老總參加次日由八個大總管和自律總管參加的經理傳達會,傳達老總會議的決議、指示、安排,並聽取各大總管對團隊自律、能力等情況的匯報。
各家庭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總管、經晨總管和申購總管等職位,分別負責本家庭開展傳銷活動,及與互動“經理室”共同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舉行申購儀式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其中,八個“經理室”的大總管定期召開經理傳達會,接受老總傳達的指示、部署,並向所在家庭進行傳達和安排,八個“經理室”的部分大總管及自律總管分別負責牽頭整個團隊的自律、能力、經晨及對應的配合工作,對整個團隊的傳銷活動進行統一組織和管理。
2016年,被告人胡某在合肥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並發展下線。2017年年底,達到老總級別的胡某和該傳銷組織搬到南京繼續開展傳銷活動。
2019年年初,經胡某與張某某聯係協商後,胡斌所在的傳銷組織中餘某、譚某、汪某某三個“經理室”與張某某所在的6個“經理室”合並,同年6月,餘某“經理室”與汪某某“經理室”再次合並成餘某“經理室”。
在此期間,胡某作為老總,參加每兩周召開一次的老總級別人員參加的會議,與其他老總級別成員共同討論對團隊的管理、人員的發展以及家庭窗口的任命等事項。
2016年,被告人裴某強在合肥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並發展下線,2018年前後達到老總級別。2019年年初任直接老總。
2016年底,被告人餘某經裴某強介紹加入該組織並發展下線,曾任能力總管,2019年4月份左右開始擔任大總管並兼任申購總管。
2018年10月,被告人餘某某加入該組織並發展下線,2019年3月份左右開始擔任自律總管。
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加入該組織並發展下線,2019年6月前開始擔任經晨總管。
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加入該組織並發展下線,同年7月份開始擔任能力總管。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黃某加入該傳銷組織並發展下線,2019年6月份任能力總管,並在合並後任代理能力總管。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加入該傳銷組織並發展下線,2019年3月開始擔任自律配合。
經查,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僅劉某某向胡某個人賬戶轉入的傳銷資金數額達560餘萬元。
2019年8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民警在統一行動中將裴某強、餘某、餘某某、黃某、陳某、王某抓獲;同月16日,湖南省雙峰縣公安機關民警在青樹坪鎮藍天賓館抓獲胡某;2019年9月9日,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站派出所民警在南京站抓獲被告人方某某。
浦口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浦口區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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